中國香港欖球總會上訴機制

  1. 此上訴程序,適用於若干球員希望就教練遴選委員會所作出、未能入選亞運代表隊的決定,提出上訴。
     
  2. .任何希望就遴選決定提出上訴的球員,都應該了解本上訴政策中規定的時間限制。此政策之目的,是希望能夠以及時、公平和透明的方式解決相關問題。
     
  3. 此上訴程序是有關遴選事宜的唯一上訴程序,並於每位希望入選亞運代表隊的球員與中國香港欖球總會之間,構成單獨的完整協議。
     
  4. 各方同意不會就這些遴選事宜提出、繼續或維持任何法律程序。根據本上訴程序作出的所有決定都為最終及具約束力。
     
  5. 任何因遴選決定或遴選過程受到不利影響的球員,都有權根據以下條款和細則提出上訴。球員僅因為不喜歡或不同意遴選決定,是不能提出上訴的。任何上訴,都必須有明確和充分的理由作為依據。
    a. 未能遵循既定的政策或程序。例如,球員可就初次遴選結果提出上訴,前提是遴選過程未有按照亞運會遴選政策或機制的規定。
    b. 基於偏見或有欠中立所作出的決定。例如,遴選委員會或任何參與相關遴選決定的成員缺乏必要的獨立性,在作出決定時表現出實際偏見。
    c. 出於不正當目的行使酌情權。
    d. 遴選委員會的決定是基於事實錯誤而作出。
    e. 有關決定並不合理,屬任何理性決策者都不可能作出之決定。請注意,這一理據不適用於僅因為球員相信遴選委員會作出錯誤決定。有關決定必須如此不合理,以至於任何理性的人士或(行為合理的)委員會都不可能作出。只證明該決定不合理,是並不足夠的。如果未能滿足上述任何一項理由,上訴將被駁回。
    f. 作出了極不公平的決定。
    g. 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平等機會法例所指出的歧視行為。球員如希望就遴選決定提出上訴,應先與總教練商討。如未能解決,他們可以以書面上訴的形式,提交予上訴委員會作進一步審議。總教練也可將此類問題轉交上訴委員會徵求意見。
     
  6. 任何上訴程序,須由上訴球員向中國香港欖球總會上訴委員會,通過相關的電郵地址提交正式書面上訴,並且可信地符合上訴的合法理由(上訴通知),從而正式啟動。球員的書面上訴必須附有港幣500元正的保證金。若上訴得直,保證金將予以退還,否則將沒收,歸中國香港欖球總會所有。總會不接受來自第三方如家長、教練、球會或其他組織的上訴。至於未成年球員提出的上訴,總會將根據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,視乎會否酌情接受第三方上訴。
     
  7. 上訴通知必須在遴選委員會公佈遴選決定後的五個工作天內,提交至中國香港欖球總會。
     
  8. 上訴通知必須詳細列出上訴球員提出的理據之全數細節,包括:a) 聯絡電子郵件地址;b) 任何代表的詳細資料;c) 球員正在上訴的決定之詳細資料;d) 球員所依據的上訴理由,包括球員聲稱這些理由適用的具體方式;e) 球員在支持其上訴過程中所依賴的任何文件或書面證據。